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4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3676号
案号
(2022)苏1181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九龙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3514.89元,并承担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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