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4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濉民二初字第00256号
案号
(2022)皖0621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租金款合计人民币1081704.3元。二、驳回原告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传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2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19724元,由被告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传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215532544222
登记机关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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