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家庵区足之道足浴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23404********9P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03民初8283号
案号
(2022)皖0403执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甲乙双方确认和同意:《资产租赁协议》中约定的乙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直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事项之日终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资产租赁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权利。二、《资产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承租保证金50万元,甲方用以抵扣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房租费用。在上述的50万元抵扣之后,乙方截止撤场之日欠甲方的费用和分期返还计划如下:a.乙方欠甲方费用共计738418元。b.分期返还计划如下:乙方在撤场的12个月内,以月度平均分摊的金额来清偿所欠甲方的款项。每个月的月度终了3日内付清每月应还的欠款。c.乙方由于尚欠其他方的款项,乙方保证撤场之后1个月内尽到清偿的义务,不得由此造成甲方门店经营的障碍和影响。d.如有乙方未能按时清偿甲方的款项,或其他方上门讨债等行为的,则本协议立即解除,同时按照《资产租赁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三、对于乙方在《资产租赁协议》中的违约行为,若乙方能够严格执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予以宽恕。四、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乐水沐浴公司盖章,一方足之道足浴店经营者崔强签字按手印确认。撤场协议签订后,因足之道足浴店无力还款,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由足之道足浴店以供应热水的方式抵扣738418元欠款。足之道足浴店从2021年4月开始至2021年8月供应热水合计177车,关于热水价格双方存有争议,足之道足浴店认为是500元一车,乐水沐浴公司认可是380元一车。后双方因履行撤场协议产生纠纷,乐水沐浴公司遂诉至本院。双方均认可2021年4月13日签订撤场协议时解除了《资产租赁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撤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系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足之道足浴店以供应热水的方式抵偿撤场协议结算的欠款,共供应热水177车,关于热水价格双方存有争议,足之道足浴店认为是500元一车,乐水沐浴公司认可是380元一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足之道足浴店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证据证明热水价格,故本院对其主张的500元一车水的价格不予以采信,对乐水沐浴公司认可的380元一车水的价格予以采纳。经计算,足之道足浴店共计抵偿欠款67260元(177车×380元/车)。根据撤场协议第二条b款约定:足之道足浴店在撤场的12个月内,以月度平均分摊的金额来清偿所欠乐水沐浴公司的款项。每个月的月度终了3日内付清每月应还的欠款。经计算,足之道足浴店每月应还款金额为61534.83元,而足之道足浴店2021年4月至8月期间合计抵偿欠款为67260元,足之道足浴店未能依约按期偿还欠款,系违约,原告有权按照《资产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1395952元【撤场协议结算的欠款738418元+剩余设备租金657534元(150万元÷365天×160天,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9月20日共计160天)】,双方签订的撤场协议已经对前期拖欠的费用进行了结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撤场协议约定欠款73841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被告供应热水抵偿的欠款67260元,故本院对该项数额调整为671158元(738418元-67260元)。关于剩余设备租金657534元,原告认为根据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不满一个年度的,承租方应补齐剩余月份的设备租金,该条款属于违约条款。经审理查明,资产租赁合同对逾期支付租金同时约定了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和追索当年度剩余租金的条款。两个条款均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在本案中已经主张按照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同时主张剩余设备租金,系重复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达到该水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设备租金657534元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68119元,后续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是以1395952元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乘以122天(2021.4.13撤场日-2021.8.12交诉状日)得出的。本案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属于违约,原告存在利息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予以赔偿。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折合成年利率为14.6%未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1395952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有误,本院调整为以撤场协议约定的被告尚未偿还欠款671158元为计算基数。原告主张违约期间从撤场日2021.4.13-交诉状日2021.8.12,经审理查明,该期间被告均在陆续以供应热水的方式抵偿欠款,但每月抵偿金额远未达到撤场协议约定的每月还款额,每月均存在部分违约,故本院酌定从2021年5月14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经计算,违约金为24162元(671158元×4÷10000×90天,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12日共90天),从2021年8月13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家庵区足之道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南乐水沐浴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费用671158元;二、被告田家庵区足之道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南乐水沐浴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4162元,后续违约金从2021年8月13日开始以671158元中剩余未偿还的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淮南乐水沐浴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77元,由原告淮南乐水沐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39元,被告田家庵区足之道足浴店负担85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崔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03MA2W3G9P1M
登记机关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东苑社区金徽华庭1栋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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