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8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2民初12718号 |
案号 |
(2022)苏0382执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培威剩余借款本金21659元及利息(以21659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901元,被告负担2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