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02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巧英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69元,由被告毛琳、李波负担。原告已交纳的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6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毛琳、李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4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