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广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4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4民初4101号
案号
(2022)苏0924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广涛、郑兴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利息7369.58元;自2021年4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实际差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71%计算)和及律师费14097元;二、被告袁志军、肖兵对被告于广涛、郑兴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广涛、郑兴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5元,减半收取4508元,由被告于广涛、郑兴美、袁志军、肖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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