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1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邳官商初字第00083号
案号
(2022)苏0382执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及利息34983.52元。二、被告汤传亚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石芳、汤传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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