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绍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2民初2296号 |
案号 |
(2022)皖0602执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绍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周振华货款14,54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15,000元酒款,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过年利率5.77%)。38400元酒款,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过年利率5.77%)。12000元酒款,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过年利率5.77%)。80000元酒款,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过年利率5.77%)];二、驳回原告周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6.50元,由被告秦绍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