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大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1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民初5601号
案号
(2022)皖0603执6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李新芳、钱大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志强借款本金537463.41元及利息23492.99元(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57463.41元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8万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30.50元,由黄志强负担2930.50元,李新芳、钱大兴负担4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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