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3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2757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8186418.43元和利息426951.1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截止至2018年5月3日,自2018年5月4日起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违约金81864.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260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张员章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朱玉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7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73260元(原告已交纳73260元),由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张员章、朱玉明、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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