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凤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5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003民初86号 |
案号 |
(2021)辽1003执恢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辽宁鑫雅家私有限公司、被告刘凤禄和被告王艳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强给付借款本金98.6万元。三被告对上述欠款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0元和公告费525.2元,由被告辽宁鑫雅家私有限公司、被告刘凤禄和被告王艳秋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