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4996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骏、吴萍芳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2-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160897.74元、罚息4305.83元、利息(截止至2021年5月25日的利息为6611.72元、复利为188.30元,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60897.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04%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贷款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约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10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含律师费损失10000元),11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12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2年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具体金额以原告贷款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被告张玉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三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立即申请执行律师费损失20000元及下余全部借款本息(具体金额以原告贷款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诉讼费、保全费。二、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财产保全费1480元,合计355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