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8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412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吉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马龙返还29.66克的黄金项链一根及相应票据。如不能返还,则向原告支付相当于黄金项链等额的人民币10232.70(345元/克×29.66克)。【如汇款可汇至海安市人民法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012281;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以便本院转交】。如果被告吉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吉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吉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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