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8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4121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吉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马龙返还29.66克的黄金项链一根及相应票据。如不能返还,则向原告支付相当于黄金项链等额的人民币10232.70(345元/克×29.66克)。【如汇款可汇至海安市人民法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012281;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以便本院转交】。如果被告吉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吉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吉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