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2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3108号 |
案号 |
(2022)苏038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绍伦、刘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822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9月3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以14868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20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以14868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按照年息18%计算,以146822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止,按照年息18%计算);二、被告马龙、彭发权、王平华、王克超、陆京州、韩松业、彭磊、彭新源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绍伦、刘彩梅、马龙、彭发权、王平华、王克超、陆京州、韩松业、彭磊、彭新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