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邮市宏生制动器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787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5319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2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邮市宏生制动器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威诺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袁加林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被告高邮市宏生制动器厂的上述债务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30元,合计1705元,由被告高邮市宏生制动器厂、袁加林共同负担。(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户名:高邮市人民法院,账号:95588511080026351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加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713284787U |
登记机关 |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高邮经济开发区民营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