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7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2654号
案号
(2022)苏1281执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祝青、夏丽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6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45491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并给付律师费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64元,由被告祝青、夏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6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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