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69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1民初4595号 |
案号 |
(2022)苏1281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顾民与被告滕华一致确认被告滕华尚欠原告货款138957元,此款被告滕华自2021年7月起于每月底前偿还2万元,直至全部还清。被告滕华另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此款于最后一次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二、如被告滕华未能按上述约定定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顾民可自被告滕华逾期时其以14395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33717元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其中38240元从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其中138957元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中未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滕华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滕华在履行最后一次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