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8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4民初4532号 |
案号 |
(2022)苏0104执1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李建朝尚欠尚欠原告周协平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18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5%计算)。二、被告李建朝于2020年10月15日(如届时尚未解封,付款时间顺延至解封后的3日内)支付原告周协平本金15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周协平本金35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周协平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周协平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周协平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建朝的还款先抵扣200万元本金中不作为利息计算基数的19万元本金部分。三、案件受理费27760元,减半收取13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0元,由被告李建朝负担,被告李建朝于2020年12月30日支付给原告周协平。四、被告李建朝将所有应付款项直接付至原告周协平账户(户名:周协平,账号:6214861258078066,开户行:招行南京龙蟠路支行)。五、如果被告李建朝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周协平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李建朝应支付的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六、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