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1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22)苏0111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广生与被告张云龙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居间协议》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二、被告张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广生4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张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南京市—5—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