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23民初3578号
案号
(2022)苏1023执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鲜亮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86元,由原告鲜亮负担170元,被告杨军负担15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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