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8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5725号 |
案号 |
(2022)苏1181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建明、汤娟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兰妹价款245000元,并承担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76元,由被告胡建明、汤娟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