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2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4民初1832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3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林、灌南县李集乡任静婴儿用品经营部、任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凯伦借款本金40万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剩余利息款92784元。二、驳回原告潘凯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8元,减半收取4419元,由原告潘凯伦负担96元,由被告被告潘林、灌南县李集乡任静婴儿用品经营部、任静共同负担4323元。应由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88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