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7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5250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恢1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4告睢宁县官山镇丰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借期内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2日止,按照月利率1.53%计算;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36%计算);二、被告孙加明、许春利、朱红倩、张建对被告张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张伟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64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4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伟、孙加明、许春利、朱红倩、张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