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建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572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建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小敏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肖建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简小敏支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180,712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简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2元,由原告简小敏承担55元,由被告肖建刚承担73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