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小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四根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1,328元,合计51,328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四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元,保全费582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86元,由原告刘四根负担223元,由被告傅小青负担23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