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敏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7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748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敏文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黄敏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9,000元、违约金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524元。三、被告黄敏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6元,由黄敏文负担1,574元。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敏文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黄敏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9,000元、违约金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524元。三、被告黄敏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6元,由黄敏文负担1,5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