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2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4民初2513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恢10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县官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借期内利息为2973.6元,逾期利息为以7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9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律师费1500元;二、被告邹宁波、方福强、李明辉、吕培安、陈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元,由被告沈飞、邹宁波、方福强、李明辉、吕培安、陈刚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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