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1013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志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庆春返还借款本金62,000元;二、被告胡志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庆春支付逾期利息7,893.4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还清时止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吴庆春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胡志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