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春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362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9月24日,被告彭春生欠原告袁金根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1927元,合计101927元。被告彭春生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袁金根还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由被告彭春生支付至原告袁金根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566500023516254;原告袁金根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争议一次性了结。二、如被告彭春生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被告彭春生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原告袁金根可就所有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被告彭春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