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7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297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兰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爱军、夏方芳货款87,000元,利息27,205.63元,合计114,205.63元,并以8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由被告兰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