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兰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7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3297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兰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爱军、夏方芳货款87,000元,利息27,205.63元,合计114,205.63元,并以8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由被告兰小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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