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思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999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思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克刚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010元,合计44010元;二、被告刘思兵应向原告胡克刚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请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胡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克刚负担42元、被告刘思兵负担4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