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小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8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1910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9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思勇、廖小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兰小林工程押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0元(暂算至2016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兰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600元(已由原告兰小林预交),由被告何思勇、廖小庆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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