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小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8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1910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思勇、廖小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兰小林工程押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0元(暂算至2016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兰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600元(已由原告兰小林预交),由被告何思勇、廖小庆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