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小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6932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小根、孔耐根、李小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生根、廖欠根、廖平杰、廖金根、廖检根、周海兵、刘小蒋、胡小青、廖累、廖小桂、周卫兵、彭发根、廖东平、李绍新、章柳、胡恺、周思永、张学华、周小兵、廖小方、李军、胡九根、李清华支付劳务费206223元、利息1631元,合计207854元,并支付以劳务费2062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30日至劳务费206223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廖生根、廖欠根、廖平杰、廖金根、廖检根、周海兵、刘小蒋、胡小青、廖累、廖小桂、周卫兵、彭发根、廖东平、李绍新、章柳、胡恺、周思永、张学华、周小兵、廖小方、李军、胡九根、李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40元,由原告廖生根、廖欠根、廖平杰、廖金根、廖检根、周海兵、刘小蒋、胡小青、廖累、廖小桂、周卫兵、彭发根、廖东平、李绍新、章柳、胡恺、周思永、张学华、周小兵、廖小方、李军、胡九根、李清华负担148元,被告孔小根、孔耐根、李小根负担37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