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小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5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6932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小根、孔耐根、李小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生根、廖欠根、廖平杰、廖金根、廖检根、周海兵、刘小蒋、胡小青、廖累、廖小桂、周卫兵、彭发根、廖东平、李绍新、章柳、胡恺、周思永、张学华、周小兵、廖小方、李军、胡九根、李清华支付劳务费206223元、利息1631元,合计207854元,并支付以劳务费2062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30日至劳务费206223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廖生根、廖欠根、廖平杰、廖金根、廖检根、周海兵、刘小蒋、胡小青、廖累、廖小桂、周卫兵、彭发根、廖东平、李绍新、章柳、胡恺、周思永、张学华、周小兵、廖小方、李军、胡九根、李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40元,由原告廖生根、廖欠根、廖平杰、廖金根、廖检根、周海兵、刘小蒋、胡小青、廖累、廖小桂、周卫兵、彭发根、廖东平、李绍新、章柳、胡恺、周思永、张学华、周小兵、廖小方、李军、胡九根、李清华负担148元,被告孔小根、孔耐根、李小根负担37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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