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2********8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3民初4609号
案号
(2022)苏0113执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韦智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2元,由被告梁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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