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8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3民初4609号 |
案号 |
(2022)苏0113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韦智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2元,由被告梁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