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5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睢李民初字第0063号
案号
(2022)苏0324执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魏云升与被告张建同居期间所生之子张新钺由原告魏云升抚养。被告张建自2013年起分别于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张新钺抚养费5000元,至张新钺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原告魏云升同居前个人财产:美的牌空调一台、浪木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32寸彩电一台、帅太牌双灶一个及煤气罐一个、星星牌冰箱一台归原告魏云升所有。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魏云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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