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琳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5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02民初6889号
案号
(2022)苏0602执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胡纪凯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22883元;二、驳回原告胡纪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胡纪凯负担4.25元,被告倪琳琳负担18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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