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2民初5847号 |
案号 |
(2022)苏0192执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合计56349.35元(截至2021年5月9日),并自2021年5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肖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62元,由被告肖桂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