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3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6824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5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7年5月3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82249.78元、逾期利息16240元、复利4391.88元,合计4202881.66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承担借款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97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承担借款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被告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艾易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杨雅莉、符晓春、陈志军、郦玲娟、蔡建华、符金春、王光珍对被告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84元,由被告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丹阳艾易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杨雅莉、符晓春、陈志军、郦玲娟、蔡建华、符金春、王光珍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时间
2018-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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