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守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5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12民初64号 |
案号 |
(2022)苏1012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小军74673元。二、驳回原告徐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徐小军负担230元,被告王守忠负担8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