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守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5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64号
案号
(2022)苏1012执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小军74673元。二、驳回原告徐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徐小军负担230元,被告王守忠负担8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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