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6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4民初2073号 |
案号 |
(2022)苏0684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连杰、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德成货款289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5元、申请保全费2020元,合计76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连杰、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