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6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866号
案号
(2022)苏1012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臧六喜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被告徐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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