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4********2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3民初7910号
案号
(2022)苏0113执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312666.67元、罚息98000元、复利25011.78元,合计4435678.4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纪旭、李金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26元,减半收取21343元,由被告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纪旭、李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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