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8********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6刑初29号
案号
(2021)苏0116执17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查文伟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15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罚金款人民币1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张伟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98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款人民币3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徐晓艳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20万元,已预缴至本院。)被告人林小丽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19(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10万元,已预缴至本院。)被告人李江涛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15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罚金款人民币4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赵耀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23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罚金款人民币4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虞金剑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37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罚金款人民币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张靖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6万元,已预缴至本院。)被告人孙海旭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5万元,已预缴至本院。)二、禁止被告人徐晓艳、林小丽、张靖、孙海旭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的涉案原料药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依法发还各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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