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红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8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3民初6559号
案号
(2022)苏0923执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红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0元及截止2021年6月10日的利息1647.54元、违约金,但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红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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