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3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3民初9308号
案号
(2022)苏0113执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陆福航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6元,减半收取5383元,由被告朱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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