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2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3民初2183号
案号
(2022)苏1323执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徐兴宜与被告汤月慧、李丽之间关于泗阳县众第5页/共6页兴镇金三角国际家居广场i1-25-1-2、26-1-2、27-1-2、28-1-2、29-1(共9间)、i1-21-1、23-1、24-1、24-2(共4间)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汤月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兴宜17725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李丽对其中1218022元及利息与被告汤月慧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兴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99元,由被告汤月慧负担10000元,被告李丽对其中7000元与被告汤月慧承担共同责任,原告徐兴宜负担10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汤月慧、李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第6页/共6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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