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2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2183号 |
案号 |
(2022)苏1323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兴宜与被告汤月慧、李丽之间关于泗阳县众第5页/共6页兴镇金三角国际家居广场i1-25-1-2、26-1-2、27-1-2、28-1-2、29-1(共9间)、i1-21-1、23-1、24-1、24-2(共4间)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汤月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兴宜17725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李丽对其中1218022元及利息与被告汤月慧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兴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99元,由被告汤月慧负担10000元,被告李丽对其中7000元与被告汤月慧承担共同责任,原告徐兴宜负担10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汤月慧、李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第6页/共6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