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1927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国栋4借款1041830元及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2013年7月6日借款10万自2015年8月31日起;2013年12月13日借款5万自2014年12月14日起;2014年1月10日借款15万自2015年1月11日起;2014年4月8日借款5万自2015年4月9日起;2013年11月14日借款8万、2014年8月1日借款6万、2014年9月21日借款10万、2014年9月30日借款6万、2014年10月24日借款5万均自借款之日计算;2014年10月6日借款217830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2014年10月25日借款124000元自2015年10月26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董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国栋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国栋借款158000元及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2014年12月25日借款4万、2015年1月16日借款18000元、2015年5月5日借款7万均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肖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96元,减半收取97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