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2民初175号
案号
(2022)皖0302执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告潘桂兰和被告闫福林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8000元,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偿还1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再偿还10000元,余下18000元由被告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完毕;二、若被告闫福林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原告潘桂兰有权就余下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闫福林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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