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敖小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5156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1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熊水苟、敖小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借款本金199000元,利息3852.31元,合计202852.31元(利息算至2021年5月31日,应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42元,由被告熊水苟、敖小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