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修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2********1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154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修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志明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孙修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志明支付利息1,012.6元,并支付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卢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卢志明负担14元,被告孙修盛负担3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